營利事業以網路或媒體提示完整會計帳簿電子檔案符合一定條件者,未來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不列入選案查帳。
一、除審核有異常項目外,免提示會計傳票憑證。
二、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,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,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。
(一)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,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%,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,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。
(二)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。
(三)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,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。
如果你對我們有興趣,請持續關注我們
我們將會持續開發智能相關產品,將第一手資訊呈現給您